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重庆城市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家庭及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业、专项学习、社会实践、参加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
(三)对参加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程序办理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退役后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可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生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或审核。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继续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完清学习费用缴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报到注册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的学生返校后,须持有关证明(请病假者须持医院证明、病历及医药收据或收据复印件;请事假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确认)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注册手续;
(二)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及请假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允许进行任何学籍异动。
未注册的学生为无学籍,不能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考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因学习有困难或特殊原因需要,可延长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但专科生最长不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生最长不超过七年,五年制本科生最长不超过八年,专升本学生不超过五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不超过原基本学制的四年。
第四章 学分、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全校综合素质课程学习并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获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所有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假期顺延至下学期开学)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查,逾期不再受理,成绩视为无误,复查结果于提交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经任课教师确认,报开课单位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
(一)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实验、实习缺课时数超过其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交作业次数超过该门课程或教学环节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的。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百分制到五级分制折算如下: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载,其余理论性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全校综合素质课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所有百分制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分。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部分所组成。平时考核包括学生课堂考勤、课堂笔记、平时作业、期中考核等部分。含有实践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5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30%~40%。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但任课老师应注重课程的过程管理。所有课程的补考均无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课与必修课一样,选定后,学生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无论考核是否合格,均记入成绩表。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
(一)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违纪”,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只能申请重修;
(二)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作弊”,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只能申请重修;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按零分记载,并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只能申请重修;
(四)学生无故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重庆城市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伤残不能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证明,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参加任课教师每次上课随堂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参照班级平均分给出。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学分绩点制(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具体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总学分数
考核成绩记载 | 折算办法 | ||||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分制 | 优=95 | 良=85 | 中=75 | 及格=65 | 不及格=50 |
对应的课程绩点 | 4.0 | 3.0 | 2.0 | 1.0 | 0 |
课程类别 | 必修课 | 专业选修课 | 人文素质选修课 |
课程权重系数 | 1.2 | 1.1 | 1.0 |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综合素质课、人文素质活动、社团、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按学校相应规定进行学分累积及转换。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课程免修、补修、补考、缓考、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
存在学籍异动的学生,若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所学的课程成绩与现专业课程性质、学分、学时相同,考核成绩通过的,经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修该课程,以原成绩记载。
经学校批准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待回校后可按照学分互认程序免修相应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课程补修
由于学生学籍异动,导致专业培养方案变更,部分课程未修或已修但不符合变更后的培养方案教学要求的,应当参加补修课程的学习;需要补修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按照重修报名方式进行学习,成绩按照正修计算。
第二十四条 课程缓考
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在课程考试前一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辅导员审查,报该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批准,在各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手续后,该课程可以缓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课程补考或重修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不办理缓考。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综合素质课、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或期末以其他方式考查的课程)不组织补考,只能重修或重选。
补考成绩最高只记载60分(及格)。
学生参加所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补考无故缺考的,不得报名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办理。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要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因此不得申请参加重修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实不宜在该专业学习,而适合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和体质状况,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创新创业确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的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包括专升本学生);
(四)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
(七)应予办理退学的;
(八)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职教师资的;
(九)超过转专业规定的时限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时间
(一)由学生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核查自己本人的专业信息,提出书面申请,分别由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批准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教务处拟出学生转专业行文稿送交学校办公室正式行文,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异动;
(三)学生在接到学校批复同意后,持《转专业通知单》方可到转入专业学习;
(四)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和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第1-2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内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生成绩及学分认定;并按新专业要求补修完成规定课程和实践环节。毕业后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籍证明文件与转入专业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转学
一、申请转学学生资格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转学确认程序及受理时限
(一)转学确认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2.拟转入学校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拟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对拟同意转学的,按规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或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对不同意转学的,要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
3. 市内转学,在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市教委备案;跨省转出的,市教委不再签章、也不再做在线确认,由转出高校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跨省转入的,市教委不再签章,由转入高校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在线确认;
4.经批准转学的学生,按教育部和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1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受理时限
每学期期末起受理,至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止。转学学生应于所在学校学期开学前提出转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二级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三分之一时间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确需隔离治疗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一)因个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提出休学,并经学院同意者;
(二)因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提出休学,并经学院同意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作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
(一)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由本人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需要持医院证明;因参军入伍需持有本人入伍证;因出国留学需提供本人出国留学接收函;因创新创业需提供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应当休学(保留学籍)而不及时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或办过手续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由所在二级学院监督学生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年限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期满后需要延续者,应办理相应手续,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延续一年,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可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应当在每学期前十周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复学后,休学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休学不满一年提出复学者,必须至少休满半年以后,才能提出复学申请,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复学到低一年级学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申请休学的,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身体健康并由主治医生签署复学意见,方可复学;学生退伍后复学,应持有退伍证明;
(二)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段应以学校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学生应在规定的复学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业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获得该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在15个学分(含15学分)以内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处理。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开学补考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凡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学生出具《学业警示单》。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未获得该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大于15个学分并且小于25个学分的,给予降级警示;
学生未获得该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大于或等于25个学分并且小于50个学分的,给予退学警示。
降级(退学)警示在每学年开学补考结束后处理。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向教务处提交应受降级(退学)警示学生名单及成绩单,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向学生出具降级(退学)警示文件,受降级警示的学生,学生可继续随原班跟读,但必须将以往不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受退学警示的学生,则必须降级到下一年级就读。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应予以降(留)级:
(一)学生因学习吃力、健康等原因,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学生未获得该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大于或等于25个学分并且小于50个学分的。
第四十七条 降(留)级在每学年开学补考结束后处理。各二级学院应当在降级文件下发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将《降(留)级通知单》送交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受到降(留)级处理的学生,应当按《降(留)级通知单》上的要求,到新编入年级、专业报到,并按标准缴纳学费及办理注册手续,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若受到降(留)级处理的学生所在专业下一年级已经停止招生,则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内容的;
(二)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三年者;
(三)累计降级(含休学、保留学籍)三年制超过两次、四年制超过三次、五年制超过三次者;
(四)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超过一年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予以退学:
(一)学生未获得该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大于或等于50个学分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四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十二条 对被动退学的学生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处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教务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四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所在二级学院应督促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述明申诉理由(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按照学校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内容后,未获得该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大于或等于25个学分及以上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顺延一学年修业时间,继续在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仍然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的,则按照结业处理。
第六十条 经学校批准延长修业时间,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办理注册手续,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第六十一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四年内(结业当年9月份至结业后第四年的6月份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内容,已获得最低毕业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离校后,待留校查看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发给学士学位证。
毕(结)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证的学生,若在毕(结)业后四年内(第四年的6月30日前),回校进行补考或申请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相应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补授当年发证日期填写。若超过四年则视为自动放弃补授位资格。
第六十五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本规定。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城市科技学院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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