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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8 14:42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校按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认定机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具有教授职称的院长或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各学科专家教授组成,任期三年。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1-2名。主任一般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教务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和授予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2.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对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进行审批或审查;
3.组织对学位条例进行修订;
4.组织对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5.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2.审查其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审查课程教学大纲;
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4.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以及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在校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内容,获得最低毕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五)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校参加结业后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可按本细则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时间为当年审查通过后的时间,学位证书编号统一编在当年应届毕业生之后。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   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可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申请补发;
(四)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章 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位审核、评定工作程序
(一)   每年的6月份学校开展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
(二)   学生修业期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送学位评定办公室;
(三)   学位评定办公室复核并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   学校每年举行一次学位授予仪式。对学位获得者所颁发的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院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关于学位评定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授位学生名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学位评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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