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校按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认定机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各学科专家教授组成,任期三年。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1-2名。主任一般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教务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和授予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修订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三)组织对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四)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以及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内容,获得最低毕业学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审查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五)毕(结)业当年未获得学位的学生,若在毕(结)业后四年内(第四年的6月30日前),回校进行补考或申请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相应学士学位;毕业时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解除处分,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补授当年发证日期填写。若超过四年则视为自动放弃补授位资格。
第八条 对于符合毕业条件但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一) 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二) 毕业时通过考试被正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选调生、“三支一扶”人员等;
(三) 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直属单位的表彰或奖励;
(四) 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获得专利、
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工作单位署名为重庆城市科技学院);
(五) 创新创业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 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四)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评定工作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的相关事项。
(一) 学生修业期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送学位评定办公室。
(二) 学位评定办公室复核并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提交的名单及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数应在参加投票人数的1/2以上方为有效。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 对学位获得者所颁发的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关于学位评定的申诉。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授位学生名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城市科技学院2021级及以后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条件按《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学位评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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