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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8 14:43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各专业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还须持应交费用的发票)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四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第八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延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三年制的学生不得超过五年,四年制的学生不得超过七年,五年制的学生不得超过八年
 
第四章 学分、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每学期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应符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十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课堂教学每16学时折算为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程学习,每个本科学生至少修满6个人文素质选修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查,逾期不再受理,成绩视为无误,复查结果于提交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
      (一)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实验、实习缺课时数超过其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交作业次数超过该门课程或教学环节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的;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百分制到五级分制折算如下: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载,其余理论性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所有百分制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考核包括学生课堂考勤、平时作业、期中考核三部分。含有实践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4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30%。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六条 专业选修课和人文素质选修课与必修课一样,选定后,学生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无论考核是否合格,均记入成绩表。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
      (一)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违纪”,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二)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只能申请重修;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只能申请重修;
      (四)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与考勤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伤残不能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证明,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公共基础教学部批准后,可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
      第十九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学分绩点制(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从2013级开始试行)。具体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总学分数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规定如下:              
考核成绩记载
折算办法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50
对应的课程绩点
4.0
3.0
2.0
1.0
0
(注:补考成绩若合格均按照及格绩点计算)
      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

课程类别
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
人文素质选修课
课程权重系数
1.2
1.1
1.0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人文素质选修课、人文素质活动、社团、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学科竞赛等取得人文素质学分,具体的学分认证与登载按照《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大学生人文素质学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课程免修、补修、补考、缓考、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存在学籍异动的学生,若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所学的课程成绩与现专业课程性质、学分、学时相同,考核成绩通过的,经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修该课程,以原成绩记载。
经学校批准留学的学生,待回校后可按照学分互认程序免修相应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课程补修
      由于学生学籍异动,导致专业培养计划变更,部分课程未修或已修但不符合变更后的培养计划教学要求的,应当参加补修课程的学习;需要补修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补修学习计划表》,报该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该补修课程的学习。
      第二十三条 课程缓考
      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在课程考试前一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辅导员审查,报该生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批准,在各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手续后,该课程可以缓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补考或重修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不办理缓考。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文化素质教育课、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或期末以其他方式考查的课程)不组织补考,只能重修或重选。
      所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要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因此不得申请参加重修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高考分数达到学校当年在该生所在省份该专业的录取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学校录取工作原因造成录取专业与个人专业志愿不符、确实不宜在该专业学习,而适合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和体质状况,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的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四)文科类专业转入理科类专业的;
      (五)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
      (八)应予办理退学的;
      (九)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十)超过转专业规定的时限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时间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别由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重庆市教委批准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教务处拟出学生转专业行文稿送交学校办公室正式行文,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同时上报市教委,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异动;
      (三)学生在接到学校批复同意后,持《转专业通知单》方可到转入专业学习;
      (四)学生转专业统一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和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第1-2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内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所学的公共课成绩仍然有效;原专业所学的专业课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按新专业要求补修完成规定课程和实践环节。毕业后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籍证明文件与转入专业一致。
      第三十二条 转学
      (一)由学校按招生程序正式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因患特殊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未参加统一高考单独招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未缴清学费的;
      6.转学必备材料不齐全的;
      7.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
      8.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
      (三)经学校批准的市内学生转学,经对方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按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规定办理;
      (四)经学校批准的跨省学生转学,经对方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按教育部和市教委及对方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转学的学生,按教育部和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学籍随学生异动;
      (六)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二级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三分之一时间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确需隔离治疗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 因个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提出休学,并经学院同意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作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学生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由本人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需要持医院证明;因参军入伍需持有本人入伍证;因出国留学需提供本人出国留学接收函),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应当休学(保留学籍)而不及时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或办过手续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由所在二级学院监督学生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年限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期满后需要延续者,应办理相应手续,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延续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可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应当在每学期前十周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原则上应当于开学前一周持相关有效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复学后,休学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身体健康,方可复学;学生退伍后复学,应持有退伍证明;
      (二)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段应以学校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学生应在规定的复学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业警示、降级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主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经补考后累计主修课程不及格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处理。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凡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出具《学业警示单》。
      第四十三条 凡主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经补考不及格的主修课程学分累计在2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降级警示,降级警示期为一学年。
      降级警示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处理。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向教务处提交应受降级警示学生名单及成绩单,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向学生出具降级警示文件,受降级警示的学生可继续随原班跟读。降级警示期间,学生必须将以往不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应予以降级:
      (一)学生因学习吃力、健康等原因,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降级警示期结束后,主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累计仍然在25学分及以上,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降级处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补考后进行;
      (三)毕业班的学生主修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主修课程不及格累计学分在25学分及以上者,不再给予降级警示,直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降级处理时间为毕业学年开学补考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在降级文件下发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将《降级通知单》送交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受到降级处理的学生,应当按《降级通知单》上的要求,到新编入年级、专业报到,并按标准缴纳学费及办理注册手续,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 若受到降级处理的学生所在专业下一年级已经停止招生,则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内容仍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大于等于25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满,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内容的;
      (三)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者;
      (四)累计降级(含休学、保留学籍)三年制超过两次、四年制超过三次、五年制超过三次者;
      (五)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超过一年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四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教务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所在二级学院应督促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五个工作日之内(含第五个工作日),学生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述明申诉理由(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决定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在校申诉期间,学生可以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凡已注销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内容,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要求,获得最低毕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要求,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修业时间,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五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延长修业时间,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办理注册手续,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第五十七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内容,已获得最低毕业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发给结业证书;待处分解除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委审核注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修订后的《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十六条 已按照修订前细则处理的学生,修订后的细则对其处理更为有利的,适用修订后的细则。否则,适用修订前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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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管理部门电话:教学运行管理49841266     学籍培养管理49480155     教学质量管理49892572     综合实践管理49580950     发展规划科4989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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